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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老曾的个人博客
把感想写下来!有些东东,在不经意中产生;有些西西,在不经意中飘失。小,写人生;大,记历史。对错由人说,是非我自知。QQ:849434349.手机:13878812103.广西知行律师网http://www.nn14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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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穿律师袍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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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小好文,老了稍减。诚信负责,严谨细致。直而不刚,正而少迂。敢讲敢言,顾人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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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松原高考舞弊想到……(2009-6-12)
·交通违规为何那么难治?(2009-5-9)
·“高兴”“不高兴”(2009-3-24)
·偶有所思(2009-3-14)
·写“心得”的心得(2008-12-22)
·法院很牛(200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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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漏斗”律师
  应一位熟人和他七位老表当事人的要求,代理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案件。昨天,到某地人民法院为当事人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状,“遇到”了一个“漏斗”律师。 
七位上诉人,也是受害人的七位家属;三位被上诉人,其中一位是自然人,一位是某公司,一位是某公司属下的某工厂。
一见到当事人,他们就递给我一份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状,说是一审律师送过来给他们的,要他们签名,但他们没有签。我一看一审律师写的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状,真是漏斗:不但将当事人的地址写错了一个字,而且更重要的是七位上诉人,他只列了五个;三位被上诉人,他只列一位自然人和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某工厂,而省掉了某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漏了,真是不应该!如果说漏掉两位上诉人“没什么”的话,但被上诉人列某工厂,不列某公司,实是大错特错,因为一审判决已经根据某生效判决书查明某工厂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由某公司负担。作为代理人,一审律师不可能不清楚吧?!如果清楚,还要如此上诉,真的无话可说。
前几天我去和当事人谈委托事宜时,发现当事人手里只有一份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其他材料,一审律师什么都没复印给他们,搞得我花了好些时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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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4日 12:59 星期六 晴 固定链接 评论(0) 引用 点击(27)

由松原高考舞弊想到……
  这几天,松原高考舞弊在网络上成了焦点,这勾起了老曾对往事的一些记忆。
若干年前,毕业后的小曾到某裆校工作。
 既然是校,就有学生,有学生,当然就离不开考试,只是系统内不称学生,而习惯称学员。学员们大多是已经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到裆校学习无非就是为了混个文凭。
 小曾虽然不聪明,但也知道我们的国情比较特色,所以第一天早上、第一次监考时,主动要求坐在最后一排,充当消极角色,而让另一位监考人员坐在讲台上,担任积极角色。试卷刚发下来,胆小点的学员就抬头东瞄西瞄,看看监考人员的神情,看看周围学员的动向,胆大的就肆无忌惮地拿起书本抄了起来……小曾一看,觉得旁若无人,也太张狂了,而且,一点不遮,如果巡视人员看到了,我们怎么交代?所以就走过去缴了几本书,丢到讲台上,这一举动顿时“吓”住了一些人,可能以前他们考试从来都没被 “吓”过,很多学员都扭过头来看小曾。 
让小曾想不到的是,下午校内某中层领导居然委婉地“教导”小曾起来……因此,下午再监考时,小曾就“聪明”地坐在最后一排打起盹来,让另一位监考人员自己看、自己管,具体看不看、管不管、如何看、如何管、管到什么程度,他是明白人,自然比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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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2日 12:03 星期五 晴 固定链接 评论(1) 引用 点击(293)

交通违规为何那么难治?
  
南宁市交警部门昨日召开证据展示会并听取当事方的意见
责任轻重双方各执一词
南国早报 2009-05-09 ■ 记者程浩楠
《男孩车祸身亡 司机下跪叩头》后续
本报南宁讯 (记者程浩楠)“我的儿子离去了,永远地离去了。”在南宁市交警支队七大队,被撞身亡男孩的父亲边哭泣边说。4月17日,在南宁市民族大道,一名12岁男孩在一起车祸中身亡(本报4月18日4版曾作报道)。事发后,民警获得了诸多相关证据并于5月8日下午公布,但当事双方对事故担责的轻重问题,分歧较大。
民警公布证据
5月8日下午4时,就车祸的调查进展情况,在南宁市交警支队七大队一间会议室里,在七大队的相关领导、南宁市安监局工作人员、受害男孩的父亲董先生及其代理律师、车祸司机的代理律师等人在场的情况下,办案民警首先通过投影仪展示了他们所取得的相关证据。
证据主要有现场勘查的内容,对相关人员做的笔录,当事车辆的检测结果,对当事司机的血样测试,以及事发时的车速、现场图、司机血样提取时的照片、血样检验报告等。其中,事发时肇事车的车速为72.74公里/小时,该车登记日期为1994年2月。
双方表达各自看法
民警展示完证据之后,董先生的代理律师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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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9日 19:26 星期六 晴 固定链接 评论(4) 引用 点击(69)

“高兴”“不高兴”
  
不高兴?从网上到网下,不高兴的事多着呢,特别是网上,也许每天都能看到几件,只要不冷血,包你不高兴。
不高兴?从过去到现在,不高兴的事多着呢,只要不麻木,包你不高兴。
不高兴?想干什么?能干什么?给干什么?骂骂娘,或撞撞墙?骂完、撞完,还是不高兴。
不高兴?经常听广播,经常看电视,你会高兴。如果不高兴,就假装高兴,培养高兴。如果“极”不高兴,物极必反,就“反”成高兴。总之,不得不高兴,必须高兴,要高兴,因为肉食者都高兴,不肉食者还是看看柳下惠包二奶、包公贪污几千万……的笑话:别乱谋,别添乱,别不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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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4日 04:31 星期二 晴 固定链接 评论(4) 引用 点击(93)

偶有所思
   (有上没有下)
 (都至都最)
党的事业至上
人民利益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
(孙中山)
 五权宪法美梦
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 “破天荒的政体”“人民有权,政府有能”
(张之洞)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
 中国“兴亡历史周期律”怪圈
 (陈圆圆) 
中国名妓
 法律=妓女?人治PK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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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4日 21:16 星期六 晴 固定链接 评论(0) 引用 点击(58)

写“心得”的心得
  
又宽又长又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已经下发很久了,月底到了,每个律师都要向上头交差了,必须“心得”一篇了。
“某讲”,曾经心得。
“某代表”,曾经心得。
“某……”,过去的心得。
“某……”,未来的心得。
人的一生,心得不止,战斗不已。人的一生,战斗不止,心得不已。
但,最重要的是现在的心得。
三下五除二,凑出了一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心得》。不知这是我的心得,还是别人的心得,反正,“得”与“不得”,“心得”还是“不心得”,不由我的心说了算:不得也要得,得了也要得,无论真得还是假得,得得得,放到台面就是得。
穿新装的皇帝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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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2日 23:19 星期一 晴 固定链接 评论(3) 引用 点击(124)

法院很牛
  
石家庄法院称已接指示暂不受理三鹿奶粉索赔案
10月29日,来自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区的9名受害患儿家属,同时将9份起诉三鹿的诉状递交至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共计索赔130多万元。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新民网记者10月31日电话采访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虽然尚未到法律规定的裁定最后期限,但该法院立案厅已经明确表示,法院决定对此事不予立案。
法院所持理由与新民网此前报道披露的原因一致:需等待政府的赔偿方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表示,已接到上级法院指示,暂不受理任何有关三鹿问题奶粉的赔偿起诉。新民网记者询问有关部门是否下发相关文件,新华区法院则表示,是法院内部通知。
新华区人民法院同时表示,也不会向此案当事人提供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法院很牛:该立案不立案。
法院很牛:不立案也不提供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法院很牛:民事诉讼法不讲,司法解释不讲,只讲指示,只讲内部通知。
法院很牛:“暂不受理”。受理就受理,不受理就不受理。“暂”到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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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31日 19:59 星期五 晴 固定链接 评论(1) 引用 点击(186)

故事新编:君臣问答
  
西汉王朝。
汉文帝问右丞相周勃:“国家一年所断的官司案件有多少?”
周勃:“不知道”。
汉文帝又问:“天下一年的钱粮支出、收入有多少?”
周勃还是回答:“不知道。”
汉文帝很不爽,心想:“什么你都不知道?”
汉文帝扭过头问左丞相陈平:“你说呢?”
陈平回答:“有主管的人。”
汉文帝:“主管的人是谁?”
陈平说:“皇上您如果问官司案件,请询问廷尉;如果问钱粮的事,请询问治粟内史。”
汉文帝很不爽,心想:“又来了,又来了。”郁闷地说:“各部门都有主管的人,那么你管什么呢?”
陈平说:“管人!宰相的作用,对上辅佐天子调理阴阳,顺应四时;对下关注万物生长;对外安定四夷诸侯;对内亲和百姓;使得卿士大夫各能尽其职责。”
汉文帝一听,说:“你这个丞相也太容易当了吧?”
陈平回答道:“说容易也不容易,说不容易也容易。”
汉文帝:“怎么理解呢?”
陈平答道:“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好人,坏的制度能使好人变坏人。我说不容易,是因为制度建设不容易,这很伤脑筋的。我说容易,是因为只要我们建立、完善了制度,大小官员有章可循,老百姓有法可依,谁违章就处罚谁,谁犯法就制裁谁,整个社会就会井然秩序地向前发展。”
汉文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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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5日 01:38 星期六 晴 固定链接 评论(0) 引用 点击(114)

吹毛求疵,为何?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
被诉人:……
……
近来为两单位代理劳动案件。一为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争议,另一为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争议。
第一眼扫了劳动者提交的上述内容之材料,感觉有些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故该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后,双方当事人应写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而不是该法施行前所用的“申诉人”与“被诉人”。
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可能不是很多,如此书写,亦无可厚非,也难说对错,偏有代理律师所作的法律文书,也还照写双方当事人为“申诉人”与“被诉人”,实感不当。
其他类型的案件,胡呼乱喊,也不少见。
吹毛求疵,只为名正言顺。法律文书规规范范,不好吗?谁叫咱搞的是法律?谁叫写的是法律文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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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0日 22:34 星期一 晴 固定链接 评论(0) 引用 点击(118)

了结“亿元走私大案”
  
《南国早报》2008年6月20日报道所称的“亿元走私大案”下判。
一桩事了结。
人民检察院12页《起诉书》。
老曾10页《辩护词》。
人民法院141页《刑事判决书》。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2008)防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对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克X、陈元X、何秀X、林鼎X等18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克X走私10012.15吨橡胶。老曾辩称黄克X走私的橡胶仅为5320.263吨。人民法院认定黄克X走私橡胶5380.263吨。
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桂X与被告人黄克X约定走私橡胶所得利润按“8:2”的比例分配。老曾辩称黄克X并没有与黄桂X约定过利润分配,双方也没有签订过协议。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认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克X、陈元X、何秀X、林鼎X等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老曾提出,决定采取保货方式走私橡胶的是黄桂X,被告人黄克X没有出资,其受黄桂X的指使参与到走私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作用,是从犯。人民法院认为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老曾辩称黄克X参与走私的主观犯意不明显。人民法院认为黄克X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的故意,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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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4日 18:41 星期二 晴 固定链接 评论(0) 引用 点击(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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