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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企业劳动用工解决方案 |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数量急剧攀升;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翻了几番。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用工管理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大部分企业在被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后都向本律师反映和抱怨:以前从来都没有出现过这种事啊! 在办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积累大量劳动案件处理经验的基础上,本律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频繁发生、劳资关系的紧张等问题总结为:法律的倾向性保护、员工的维权或逐利心态、企业的用工管理漏洞。所谓法律的倾向性保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做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规定,企业规避起来比以前更难;员工的维权或逐利心态是指,有的员工在劳动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后的希望维权的心理,以及有的员工在劳动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后希望通过劳动仲裁或多或少拿到一定“赔偿”的心理;企业的用工管理漏洞则是在新的劳动法律规定的严格规定下,大部分企业被员工抓住的、在诉讼仲裁中导致自身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漏洞。 流行观点认为,劳动仲裁诉讼案件,企业十有八九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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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高乐”欠薪逃匿——员工补偿金难落实 |
又发生欠薪逃匿案了! 据2009年2月5日《新快报》报道,拥有2239名工人的全球最大家具制造商之一迪高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简称迪高乐公司)日前倒闭,目前,当地政府已对其中2094名员工垫付工资1019万余元,当地法院也已将该公司所有财产封存清算。据了解,迪高乐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出口加工区,是世界最大的沙发制造工厂之一,以生产经营高级家具、纳米改性新材料为主,在深圳设厂超过12年,产品100%外销。由于受到美国、欧洲等国爆发金融海啸的影响,订单锐减致家具出口市场大幅萎缩,多年合作的几个大货主相继倒闭后无钱支付货款,导致其资金链断裂而倒闭。资金链断裂后,该公司去年11月份的员工工资就未能如期发放。在相关部门介入后,该公司承诺将于去年12月22日发放11月份工资。但该公司因未能筹集到资金无法兑现承诺。期后,该公司又先后公告承诺于2009年1月5日、7日发放2008年11月份工资,但是均未兑现。经相关部门反复督促,该公司于1月12日发放了该厂员工11月份的部分工资。1月15日,迪高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全部外籍、香港籍高管人员突然集体失踪,再次引发员工不满而滞留企业。当地相关部门迅速成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介入处理。1月16日,龙岗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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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不充分,双倍返定请求未获支持 |
【案情简介】 C某通过中介向W某购买房产一套,在房屋买卖的交易过程中,C某在银行办理按揭手续的时候因W某拒绝到场提供监管账号导致按揭未能办成,之后交易未能完成。C某认为,W某拒绝配合的行为构成违约,W某应当双倍返还C某缴纳的定金。 【仲裁结果】 仲裁过程中,C某提供了证人证言、录音材料等证据,以证明W某违约。但证人未能出庭作证,相关证据材料真实性W某又予以否认。仲裁委员会对于以上证据也未采纳。最终,仲裁委员会驳回了C某双倍返还定金的仲裁请求,仅仅裁决W某返还C某缴纳的定金(单倍)。 【律师点评】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本案中,即使W某违约是事实,但是C某也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W某违约。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录音资料在未经被录音人同意或被录音人身份证未能确认的情况下,也难以确认其证明力。 因此,房屋买卖纠纷中,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方,应当充分举证,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深圳方俊律师 2008年12月20日 浏览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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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补偿金之审判现状 |
2008年10月, 深圳中院下发《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深中法函[2008]66号),就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指出:1、《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基本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应举证证明其曾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加班工资差额而被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差额;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4、如果劳动者请求的加班工资差额包含《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和实施后的时间,在是否支持劳动者请求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上,分段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处理原则。 在深圳中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的指导下,深圳各法院就经济补偿金的审判结果发生了很大变化。现以近期本律师代理的一个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案件为例说明。 【案情简介】Z某于2005年入职深圳市宝安区C公司,入职以来,C公司从未支付过Z某周末加班的加班工资。Z某于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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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得他人身份证引来的刑罚 |
拾得他人身份证引来的刑罚 【案情简介】 深圳市宝安区的W某在拾得他人遗失的身份证后,利用他人身份证开办信用卡进行消费,数额总计达4万多元。失主在收到银行催款通知后报案,后宝安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将W某抓获。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信用卡诈骗案件。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本案W某的行为属冒用他人信用卡。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本案W某明知自己不是信用卡的持卡人,而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非法获利的同时导致他人财产利益受损,侵害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和他人财产所有权。 W某贪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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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和解、调解有效化解劳资纠纷 |
【案情简介】 案例1: 在深圳市南山区L公司工作的H某因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H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L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1万余元。经律师居中调解,H某与L公司达成《和解协议》,L工资支付H某1万余元,H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诉。 案例2: 在深圳市福田区J公司工作的L某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与J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后律师在L某的授权下向J公司发送律师函。最终,J公司与L某达成和解,J公司补偿L某1万元。 案例3: 在深圳市福田区L公司工作的H某,因公司辞退与L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后H某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争议金额1万余元,后在律师的调解下,H某与L公司达成和解,L公司补偿H某5000元,H某主动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诉。 案例4: 在深圳市宝安区C公司工作的L某,因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L某诉至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争议金额2万余元。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律师的调解,L某与C公司达成仲裁调解书,C公司补偿L某1.5万元。 【律师点评】 以上案例均是本律师近期承办的真实案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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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打”形势下劳动者的寒冬 |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在有关政府部门的大力宣传下,大江南北的劳动者对该法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该法的普及程度达到史无前例的高度。之后,劳动争议数量急剧上升,劳动者胜诉案例屡见报端。 ——2008年7月(具体时间不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2008年10月(具体时间不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对加班工资等问题作出规定。 以上广东、深圳的两“法”出台后,广东、深圳的司法裁判部门开始“严打”,劳动者遭遇维权寒冬。以下是本人近期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花絮”: 案例1:该案主要涉及加班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庭审后,劳动仲裁员劝用人单位“你们考虑下调解吧,你这个案子打到中院去也是这样(输)......”,之后不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出台。再后来,裁决书出来:驳回劳动者(要求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 案例2:该案主要涉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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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劳动争议有无超过申诉时效? |
【案情简介】 H某自2001年入职深圳市J公司,目前尚未离职。2008年3月,J公司进行工资改革,改变了以前工资计算方法。2008年7月,H某以J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J公司支付2006年7月至2008年2月的加班工资。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2008年3月J公司进行工资改革时,H某明知工资计算方法与之前的不同,如果J公司此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H某在2008年3月就“明知或者应知”。而H某直到2008年7月才提出申诉,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出申诉。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H某超过了申诉时效为由驳回了H某的申诉请求。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故本案在H某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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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誉权纠纷案件实例 |
【案例1】 W某与J某原在同一单位工作,因工作等问题产生矛盾。后W某与J某均发现网络上有侮辱自己的帖子,并认为是对方所发,于是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数万元。 诉讼中,W某与J某均向法院提交经公证书,公证的内容是带有侮辱性质的网络帖子。此外,W某与J某还分别提交了电子邮件记录,网页打印件,通话录音等证据。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仅凭网络证据难以断定侵权事实,在被告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发帖人的身份无法确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W某与J某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以及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2】 F某为深圳某公司员工,Y某是该公司老板。因工作原因,Y某对F某产生不满。之后某日,在该公司会议上,Y某当众辱骂F某。F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某书面赔礼道歉。 诉讼中,F某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资料,并提交了证人证言,拟证明Y某侵权的事实。Y某没有作出答辩。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F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Y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F某侵害名誉的后果。故判决:Y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F某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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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客观原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仍获支持 |
【案情简介】 Z某于2005年入职深圳市宝安区C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已经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Z某被外派到山东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Z某因故离职并与C公司发生劳动争议。Z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C公司支付2008年双倍工资的申诉请求。C公司辩称,其未与Z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Z某长期在外出差,签订合同不便,这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C公司没有责任,因此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Z某与C公司在2008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C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故裁决:C公司支付Z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1万9千余元。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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