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的护身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文/唐礼武(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从邓先生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来,中国的事情,大都冠以“特色”的美名,就连这最为严肃的刑法,也有“特色”之处。
经常看到一些报道,说某某省某某市原某长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后面往往还加上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绳之以法,这类“国事”在人们眼里已经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了,这也似乎应了鲁迅先生所说的“国人的麻木”神经。这不是我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我要说的是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据说外国没有这样的罪名,应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了。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上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刑法第395条)
窃以为,立法者的原意应该是防止一些落马的“蛀虫”吃了屎不认帐,自始至终不开口招供,而检察机关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贪污、受贿”等罪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此条对其定罪量刑,使之无法逃脱法网的追究。
但实践中,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恰恰给了犯罪分子“死不开口”的理由,也实实在在地成了他们的“护身符”,成为其就重从轻、逃避法律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远远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重得多,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后者法定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一个最高刑是“死刑”,一个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笨鸟都会明白不认罪的“好处”!何况这些“原某长”们大都不是“笨鸟”!
于是,只要有“原某长”落马的案子,必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适用,因为贪官们明白,只要你没有证据,我就死不开口,死不招供,死不认罪。
比如,“某长”被查处的有证据证明的贪污人民币8万元,受贿10万元,另外有3244.6781万元巨款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而“某长”同志,死不招供,你有证据证明的我就认,没有证据证明的我死也不说,说了就死路一条,因为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是要判死刑的。只要我不认,你就拿我没办法,即使有7、80个亿的财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最多也就判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最高刑“五年”,轻得很!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20年,命是无论如何可以保住的!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保住了小命,真正服刑能服多久,里面还有很多奥妙呢!
但我们不妨想一想,公务员的工资能摆在台面上的也不过3、5000元/月,七七八八加起来,一年不过10万,不知这3000多万是从天上掉下来?还是地下长出来?抑或是早上起得早路上捡的?还是当了有钱人的女婿换来的?反正肯定不是合法的收入,如果他能说明“合法的来源”他为何不说?如果不是贪污受贿得来的,难道是抢劫、盗窃、诈骗、勒索……得来的?
如果中国刑法中没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样的“特色”罪名,检察机关是否要一查到底,将这“巨额财产”查个究竟?贪官是否还死不开口、死不招供?
当然,既然有了这样的罪名,只要有非法来源找不出证据(是否真的找了或者是否真的找不到暂且不论),只要贪官死不招供,检察机关就可以“很方便”的套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样既“方便”检察机关办案,也“方便”贪官“保命”,一举两得,和谐双赢,皆大欢喜!
我想,如果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量刑比“贪污受贿”还要重,估计这个罪名早要绝迹了。
这也是中国刑法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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