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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礼武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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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师简历

    唐礼武,笔名苦茶,桂林全州人士,2001年毕业于广西民族学院,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在职研究生,刘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方向:建筑房地产、经济合同、公司治理、招投标拍卖、人身损害赔偿、劳动婚姻纠纷等民商\经济类法律事务。
    执业经验: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成功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及案件上百起,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诉讼与非诉讼领域均表现出良好的业务素质。
    执业理念: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最高目标,百折不挠,知难而进。
    人生信条:做事先做人,力争做一个好人,做一个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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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的护身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贪官的护身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文/唐礼武(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从邓先生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来,中国的事情,大都冠以“特色”的美名,就连这最为严肃的刑法,也有“特色”之处。

 

经常看到一些报道,说某某省某某市原某长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后面往往还加上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绳之以法,这类“国事”在人们眼里已经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了,这也似乎应了鲁迅先生所说的“国人的麻木”神经。这不是我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我要说的是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据说外国没有这样的罪名,应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了。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上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刑法第395条)

 

窃以为,立法者的原意应该是防止一些落马的“蛀虫”吃了屎不认帐,自始至终不开口招供,而检察机关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贪污、受贿”等罪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此条对其定罪量刑,使之无法逃脱法网的追究。

 

但实践中,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恰恰给了犯罪分子“死不开口”的理由,也实实在在地成了他们的“护身符”,成为其就重从轻、逃避法律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远远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重得多,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后者法定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一个最高刑是“死刑”,一个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笨鸟都会明白不认罪的“好处”!何况这些“原某长”们大都不是“笨鸟”!

 

于是,只要有“原某长”落马的案子,必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适用,因为贪官们明白,只要你没有证据,我就死不开口,死不招供,死不认罪。

 

比如,“某长”被查处的有证据证明的贪污人民币8万元,受贿10万元,另外有3244.6781万元巨款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而“某长”同志,死不招供,你有证据证明的我就认,没有证据证明的我死也不说,说了就死路一条,因为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是要判死刑的。只要我不认,你就拿我没办法,即使有780个亿的财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最多也就判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最高刑“五年”,轻得很!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20年,命是无论如何可以保住的!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保住了小命,真正服刑能服多久,里面还有很多奥妙呢!

 

但我们不妨想一想,公务员的工资能摆在台面上的也不过35000/月,七七八八加起来,一年不过10万,不知这3000多万是从天上掉下来?还是地下长出来?抑或是早上起得早路上捡的?还是当了有钱人的女婿换来的?反正肯定不是合法的收入,如果他能说明“合法的来源”他为何不说?如果不是贪污受贿得来的,难道是抢劫、盗窃、诈骗、勒索……得来的?

 

如果中国刑法中没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样的“特色”罪名,检察机关是否要一查到底,将这“巨额财产”查个究竟?贪官是否还死不开口、死不招供?

 

当然,既然有了这样的罪名,只要有非法来源找不出证据(是否真的找了或者是否真的找不到暂且不论),只要贪官死不招供,检察机关就可以“很方便”的套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样既“方便”检察机关办案,也“方便”贪官“保命”,一举两得,和谐双赢,皆大欢喜!

 

我想,如果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量刑比“贪污受贿”还要重,估计这个罪名早要绝迹了。

这也是中国刑法的一大“特色”!




文章引用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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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时空网的观点或立场。
唐律师在线:爱君明:“巨额财产”多少为巨?十万、百万或千万?十万和千万都是判五年,有失公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正该罪的最高刑为5年!1个亿也是一样.
2007-4-20 17:35:58 主页 222.216.6.*

爱君明:“巨额财产”多少为巨?十万、百万或千万?十万和千万都是判五年,有失公平,
2007-4-20 16:52:41 主页 219.159.82.*

小昭:好文。长见识了!
中国的法律都是用来保护有钱人、有权人的……
2007-4-20 11:43:34 主页 222.216.2.*

唐律师在线:子非木:我已遵命入圈.你能不能也让我的圈子生一下辉呢?
——————————————————————————
没有找到你的圈子呢,你发一邀请给我吧
2007-4-20 9:41:35 主页 222.216.6.*

子非木:我已遵命入圈.你能不能也让我的圈子生一下辉呢?
2007-4-20 7:35:09 主页 222.216.110.*

红烛:犯罪成本越低,贪污就越严重,可是,人人都贪,总不能全都毙了吧?所以,只能定个"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这是最具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产物吧?
2007-4-19 22:05:06 主页 58.59.203.*

唐律师在线:子非木:感谢您邀请我入圈,不过我已建立了广西检察的博客圈,恕不能从命了。对你的这篇大作,我已作文和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很多人都不止加一个圈的,你那么专一?嘿嘿
2007-4-19 16:06:15 主页 222.216.6.*

子非木:感谢您邀请我入圈,不过我已建立了广西检察的博客圈,恕不能从命了。对你的这篇大作,我已作文和之。
2007-4-19 15:30:45 主页 222.216.110.*

血站候车:法治
要走的路还很长很长!!!
2007-4-19 13:53:05 主页 220.173.38.*

流光飞舞:嗯!
看到人家一个签名就拿到相当与我十年的工资,
心里不是味道啊!
2007-4-19 13:41:36 主页 220.200.112.*

[游客1429]:嘿嘿,在别国是好东西,到了中国就变样
2007-4-19 13:32:22 222.216.6.*

易嫣然:高人呐,真专业
2007-4-19 13:13:40 主页 202.103.248.*

唐律师在线:bora-tdi:此罪在很多国家法律中都有相似的法条,为何中国立法就变成了护身符?
————————————————————————————
这不奇怪。
很多法律条文中国是照抄别国的,在别国好好的东西,在中国执行起来就完全变了样,这就是所谓的“国情”!
2007-4-19 12:31:02 主页 222.216.6.*

唐律师在线:卡佩罗:恩,我认为来源不明罪,应该按照其数量来量刑比较合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一定的合理性。

bora-tdi: 即使嫌疑人供述,如果公诉机关无法找到其他旁证,那证据链条依然不完整,还是无法定罪,这也是立法上的失误?在下觉得您的观点有失偏颇。
——————————————————————————————
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说明这部分财产的来源,比如是受贿,还是贪污,是收了谁的钱,这样检察机关如果还找不到其他证据,那不知道他们在干什么了。

立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制定出来后,反而被某些人钻了空子。不管是犯罪嫌疑人也好,公诉机关也好,都有了“台阶”可下。

不过对该罪名有不同意见也是正常的,毕竟这是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中国的法律制定出来后,很多都是有争议的。

谢谢留言。

2007-4-19 12:28:28 主页 222.216.6.*

bora-tdi:此罪在很多国家法律中都有相似的法条,为何中国立法就变成了护身符?
请问唐律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举证方是谁?当然是公诉机关,既然证据不足,证明公安或检察机关无法搜集足够的犯罪证据以证明嫌疑人犯有该罪,是他们的工作能力问题,何以从立法上找这样的根源?如果一个嫌疑人涉案金额足够大,我想是否有这个罪名,他都不会开口,因此而证据不足,无法靠上重罪,就是立法的失误了?即使嫌疑人供述,如果公诉机关无法找到其他旁证,那证据链条依然不完整,还是无法定罪,这也是立法上的失误?在下觉得您的观点有失偏颇。
2007-4-19 12:19:25 主页 222.216.152.*

卡佩罗:恩,我认为来源不明罪,应该按照其数量来量刑比较合适
2007-4-19 11:26:21 主页 222.84.18.*

水寒轩:此文表现出了 唐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
佩服中
2007-4-19 9:29:30 主页 222.217.40.*

[游客477]:说的很在理!个人坚决支持!_____一夜春风

2007-4-19 9:26:24 222.216.6.*

仄平声声:时空的特色是什么呢?
2007-4-19 8:31:47 主页 219.159.80.*

心平眼笑:好!为咱老百姓着想。人大代表们该就此类法律条款上交提案了。
2007-4-19 7:36:16 主页 219.15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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