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茶和交警干了一架!
文/唐礼武
苦茶先生非常理解和尊重交警,每每看到交警同志,在炎炎烈日下,在暴风雨中,指挥疏导交通,都特别感动,觉得他们是“最可爱的人”。
大凡做警察的人,大都不愿意做交警,因为太辛苦。香港警匪片里,经常出现某刑警出了漏子,被“免为”交通警察,这好象是对他的“惩罚”,可见交警在警察中的“地位”。
越是这样,苦茶先生越是认为交警不容易。
工作已经很辛苦了,何况,在执勤的过程中,还经常碰到像苦茶先生这样的“刁民”,那就更加恼火了。
猴年马月狗日,苦茶先生驾驶其破烂的女式摩托车从琅东赶往西乡塘约会(车子尾巴上没有货箱,朋友说看上去像拔了毛的公鸡),途径东葛圆湖路口时,苦茶先生的手机叫了,这时离红绿灯口大概还有100米左右,苦茶先生见前面绿灯在闪,心想很快就变红灯了,于是减慢速度,拿出手机看了看,是老婆的电话,没接,车子滑行停在了路口。
这时太阳很大,苦茶对着站在路口的交警友好地笑了笑,心里说,老兄辛苦了。
没想到这一笑却笑出麻烦来,此后,苦茶在路上见到交警再也不敢笑。
交警老兄见苦茶向他“贼笑”,开始没有反应,过了几十秒,他突然向苦茶走来,很有礼貌地向苦茶先生敬礼,然后示意将车开到路边。
“请拿出你的两证。”交警严肃地说。
这段时间查两证查得厉害,苦茶以为交警在“抽样调查”,很配合地拿出了证件。
交警在看了证件后,并没有立即还给苦茶先生,而是打开手中的处罚单,开始写了起来,苦茶见情况不妙。
“干什么?我违反了什么?”苦茶不解地问。
“驾驶机动车时,接打移动电话。”交警头没抬,看也不看苦茶一眼。
“我没有接打电话!”苦茶先生委屈地说,虽然拿出手机看了看,但没接。
“你没有打电话?我们都看着你呢!”交警继续写着罚单。
“你有什么证据?”苦茶先生气不打一处来,怎能蒙受不白之冤?
“要什么证据?我们两个人看着你呢!我们就是证据!”交警把处罚单扔给苦茶,叫其签字,显得蛮不讲理。
“你就是证据?警察同志也要依法行政啊!”苦茶先生不愿意签字。
“和我谈法律?我比你懂法多!”交警露出凶狠的表情,“你不签是吗?”
“我有权不签,我有申辩的权利!”苦茶先生心里不服,心里暗笑,你一个交通警察比俺还懂法律,那么俺律师吃什么?
“你不签?信不信我扣你24小时?!”交警狠狠地说。
“你有什么权利扣我?我犯了什么法?”苦茶先生语气也提高了,和交警同志吵了起来。
“我还就是有这个权利了!”这时从交警亭又下来另一警察,拉拉扯扯欲把苦茶先生押走。
苦茶先生心想,他要是真违法扣留俺24小时俺也没有办法,最多俺举报申诉,他被上级领导批评一下,而吃亏受苦的可是俺,何况,俺还有事要办,好汉不吃眼前亏,此地不宜久留。这样一想,苦茶妥协了。
“你们等着,老子签了字也不服!”苦茶先生被迫签了字,但仍有一肚子火。
“有本事你去告喂!我等着你!”交警老兄不屑一顾。
“好啊,你以为老子不敢告你?法庭上见!”苦茶丢下一句话开车走了。
苦茶先生本无意生事,区区罚款200元,还不够一餐酒钱,何足挂齿。但该交警老兄态度恶劣,欺人太甚,不仅不给俺申辩机会,还扬言要“扣留”俺24小时,称“比苦茶先生懂法”,并讽刺说“开个破车牛逼什么”?以侮辱性的语言中伤被处罚人,令苦茶先生很受伤。
一个月后,苦茶先生把南宁市公安局交警第N大队告上了青秀区法院。
两个月后,准备开庭的前几天,苦茶先生突然接到交警二大队的Y警电话,说是法制中队的负责人,和苦茶先生谈谈案子的事情。
“你撤诉吧,其他我们可以谈。你想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效果?”Y警问。
“诉讼请求上有,一是退还罚款200元及滞纳金12元,二是处罚交警向本人道歉,三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苦茶说。
“罚款、滞纳金及诉讼费我们都可以承担,扣分也可帮你取消,律师费和道歉好象没有这样的规定。”Y警说。
“那就算了,咱们法庭上见吧。”苦茶先生想,既然已经起诉,怎么能半途而废呢。
后来,Y警同志多次打电话给苦茶先生要求和解,称交警在外面执法太不容易,主审本案的行政庭法官也受其所托,打了电话,希望双方能“和解”。
苦茶先生说,先开庭再说吧,开了庭俺也可以撤诉的。
其实不用开庭,苦茶先生也知道,这个官司交警输定了!因为,他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苦茶先生有违法行为。
一位与交警交过手的律师朋友说,如果交警有赢官司的希望,他们是绝对不会找原告调解的,他们会据理力争打赢官司!只有他们稳输的官司他们才会主动找原告和解,因为输官司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件很丢脸也很不好玩的事情,弄不好要扣奖金的。
开庭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他们除了两个执勤交警的“证人证言”外,再也没有别的任何证据了。这也是苦茶早就料到的。
可想而知,这些所谓“证据”,不堪一击。
交警是执法当事人,其“证人证言”不是“证言”,而是“当事人陈述”,不能当作证据使用。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定性文件。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也就是说不能在作出行政处罚后“补充”证据。
由此可见,交警在做出处罚之时没有任何证据。
当然,官司是输定了。
开完庭后,Y警先生又多次打电话并多次约苦茶先生面谈,让其撤诉,并由他代表执法民警向苦茶先生道歉。
苦茶先生向来心软,经不起别人软缠硬磨,最终在交警退回罚款、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后“自愿”撤诉了。
然而,在这个事件中,执勤交警至少存在如下执法错误:
1、未给予被处罚人申辩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交警老兄在处罚苦茶先生时,不但不听取其任何意见,不听其申辩,还恶意中伤讽刺当事人,并扬言要“扣留”24小时,态度极其恶劣。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在处罚单上签名,而交警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并无权“扣留”。
2、主观臆断,刚愎自用,自以为是,在当事人不服处罚时,不依法取证,而以“扣留”相威胁,强令当事人签字。
本案其实再简单不过,只要交警老兄认真对待一点,既然是“接打手机”,那么,手机上肯定有记录,苦茶先生有没有接打电话,当时查看一下手机便一目了然。但交警同志太武断,不听申辩,不做调查,滥用职权,导致错误的行政处罚。
3、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以德服人。
不管是谁,被处罚——哪怕是罚款五元——都是一件很沮丧很没有面子的事情,这时执法者更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交警是“公务员”,是“人民公仆”,应当理解当事人的心情,并注意文明用语,依法行政,而不是恶言相向,激怒甚至故意伤害当事人,这是造成“不和谐”的因素。
苦茶先生接过一个案子,一位当事人被警察罚款200元,结果他花了2000元的律师费打官司,目的是要“出一口恶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