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敢监督县委书记?
文/唐礼武
中国青年报5月17日报道,山西省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后,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的负责人。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后,稷山县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至法院。目前,“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一案已经审结,其中两名写信人杨秦玉和南回荣已被判刑。
看到这样的报道苦茶先生第一反应就是笑,冷笑、苦笑、不是滋味地笑。当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先生“不小心”与白宫实习生莱温斯基小姐暴出了“拉链门”事件,总统先生差点下台,美国人们太较真,总统先生泡个把妞也不放过。比起俺山西的稷山县的县委书记大人来,克林顿先生恨不得自己挖个洞钻进去活埋了,真是羞煞他老人家也,贵为堂堂全球唯一超级大国的总统,却不及咱们一个小小的“芝麻官”县委书记“牛逼”。
我们的县委书记大人不但享受着“总统级”的“待遇”和“服务”,而且有着超乎总统的权利,可以一个电话就将举报者打入监狱,而罪名便是莫须有的“诽谤罪”。且不论三名举报者是“检举”还是“诽谤”,单论这“诽谤罪”,在刑法上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被害人不起诉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检察院也不能提起公诉,不能追究诽谤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诽谤罪”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第一种是“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而该案“被害人”用县委书记大人不存在遭到强制、威吓以至“无法告诉”的情况。第二种是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主要是指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诽谤外交使节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诽谤国家领导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显然,从法律上说,“诽谤”县委书记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公诉条件,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牌”,应当由县委书记大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这样,不管“举报者”是否构成犯罪,苦茶先生都觉得至少有其“积极”的因素存在,因为为官者也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体现了一种“法治”的精神。但遗憾的是,县委书记大人不按法律出牌,因为他手中有权,他“一个电话”就可以搞定一切,何必自己起诉那么麻烦?并且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这个自命不凡的书记大人还洋洋得意地称“自己和法院打了招呼”,让法院“轻判”了举报者,算是大慈大悲“放过”了他们一马,体现了书记大人心胸开阔,宽宏大量,“宰相肚里能撑船”,否则“按照法律程序”,“至少判他个10几年有期徒刑”,而据苦茶先生所知,刑法规定,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不知道县委书记大人依据的“法律程序”是哪个国家的法律?看来,他是把法院当作他的“私有财产”,可以随便指使,而当地公检法在这件事情上也确实充当了这样不光彩的角色。
至于三名检举人的“举报”是否构成“诽谤罪”,在没有看到第一手材料的情况下,单凭记者报道,苦茶先生不敢妄加评论。
但就“诽谤罪”本身,苦茶先生认为,只有在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情形下,方构成“诽谤罪”。而该三位检举人并没有向“社会公众”散布“虚构的事实”(至于举报的事实是否“虚构”,这里暂且不表),而是仅仅是“寄给了当地37个部门的领导”,这完全是“举报”的行为,而不是“散布”,并且也没有造成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县委书记大人依然潇洒舒服地当着官,依然向各个部门“打着招呼”。
而就“检举”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刑法也规定,即使检举不实,如果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亦不构成犯罪。
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县委书记大人,坐得端,行得正,何必如此害怕别人检举,而欲除之而后快?想必,书记大人是想“杀鸡给猴看”,让人们清楚,县委书记是“动不得”的,谁敢“以身试权”?这就是下场!看看今后谁还敢“监督”书记大人?!
附相关报道:
核心提示:山西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分别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在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后,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到法院,两人目前已被判刑。5月16日开审关于第三人薛志敬的第二案,结果将择日宣判。
中国青年报5月17日报道 山西省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后,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的负责人。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后,稷山县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至法院。目前,“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一案已经审结,其中两名写信人杨秦玉和南回荣已被判刑。5月15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二案,被告人是薛志敬。
在庭审中,“诽谤罪应该由县委书记自诉还是应该由检察机关公诉”及“被告写匿名信是正当的举报还是诽谤”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一封匿名信
2006年3月的一个周末,稷山县人大法工委主任杨秦玉和县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南回荣到稷山县农机局局长薛志敬家里聊天时,提到了该县一个土地被卖事件,政府本来向社会承诺,要在这块地上建“稷山标志性建筑”,却突然卖给个人搞房地产开发。他们认为政府朝令夕改,认为是县委书记李润山失信于民。他们越聊越激动,最后决定把近几年稷山县的众多问题整理归纳成文。
在县委工作的南回荣喜欢舞文弄墨,担任了执笔人,薛志敬和杨秦玉在旁边补充修改。在随后十多天的时间里,他们3人收集证据,斟酌词句,几易其稿,完成了《众口责问李润山》一文。文中向县委书记李润山提出四问:首问书记李润山,朝令夕改为那般?二问书记李润山,为啥引资遭祸端?三问书记好威风,总统套间办啥公?四问书记财力涨,为何工资老不动?文中每“问”之下,都有详尽的论证,文章最后署名是“稷山笨嘴笨舌人”。
文章写完后,他们决定让别人也“欣赏”一下自己的文章。出于安全考虑,南回荣到几十公里外的侯马市的一个打字复印店将该材料打印,并复印了40份,交给杨秦玉,杨在家写好信封上的邮寄地址,又到侯马市去邮寄。
这篇文章分别邮寄给运城市委书记、市长,稷山县四大班子及各局办部分领导,共计37份。
沦为阶下囚
文章寄出10天后,他们招来了警方的调查,南回荣和杨秦玉同时被拘留。薛志敬由于不在本县,随后被网上通缉,2006年9月3日在太原被捕,后被取保候审。2006年年底,薛志敬被免掉所任职务。
在羁押期间,纪检委办案组人员到看守所与他们谈话:“你们犯了严重错误,要深刻地写检讨,这是最后的机会。”检查从7月19日开始写了改,改了写,整整3天。检查“通过”后,县委副书记兼纪检委书记董旭光亲自和他们谈话:县里决定召开全县干部警示教育大会,要求南和杨当场作深刻检讨。
2006年8月2日,南和杨戴着手铐被押进警车带至县委大楼一间会议室内,在全县所有科级以上干部及部分退休老干部近500人的面前作了检查。大会上,两人同时被宣布开除党籍、撤销职务。
公开警示会开过了,检讨作过了,党纪、政纪处分都宣布了,然而事情还没有结束。过了不到一个星期,2006年8月8日,稷山县检察院以诽谤罪对杨秦玉、南回荣提起公诉。8月21日,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杨秦玉和南回荣犯诽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对该判决结果,县委书记李润山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里有自己“宽宏大量”的因素。李书记说,无论是个人还是在工作上,他本人从来没有和写匿名信的3个人有过矛盾,关系还不错,想不通他们为什么会诽谤他。事情出来以后,有人向他建议,借此机会“严惩他们,好好整顿一下风气”,但他考虑到他们年龄大了,工作了这么多年,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同情,于是向法院“打招呼”,提出轻判。如果要严格按照法律判决,他们至少要判十几年以上的刑,现在不但轻判了,还判了缓刑三年,保住了他们的工资正常发放。
该自诉还是公诉
5月15日,“薛志敬诽谤案”在稷山开庭。“诽谤县委书记”该不该由检察机关来提起公诉,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被告人的律师认为,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诽谤罪属于受害人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被害人不起诉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诽谤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该罪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第一种是“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而该案“被害人”从2006年4月至今一直活跃在稷山县的政治舞台上,并没有遭到强制、威吓以至“无法告诉”的情况。第二种是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主要是指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诽谤外交使节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诽谤国家领导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检察人员称,之所以提起公诉,是“该材料寄出时,正值稷山县‘两会’召开前夕,其内容在稷山县各界广为传播,严重危害了稷山县的社会秩序,给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带来了严重损害。”
辩护人辩称,事发之后稷山县的“两会”顺利召开,李润山继续担任县委书记,稷山县没有发生严重的政治事件,也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混乱,稷山县经济以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速度持续发展(摘自2007年5月15日稷山电视台新闻)。可见被告的所谓诽谤没有影响稷山县的社会秩序。辩护人认为,该案不存在可以公诉的法律事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不当。
被告人的律师常毅、王建芳认为,该案是我国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诽谤个人案,开了我国司法史上的“先河”,而这样的“先例”决不能开,否则,公权就可能变成个别人的私权。
是举报还是诽谤
三干部编写的《众口责问李润山》第三问称,李润山乒乓球打得很棒,一有时间,就到该县的红楼宾馆(该县唯一的三星级宾馆)去打乒乓球,服务小姐一个班。“红楼吃住、休闲、娱乐一条龙,李书记定居‘办公’706,总统套间日房费2980元,仅房费至今已达百万元之多。稷山‘皇帝’享受总统套间待遇,专职‘女秘书’殷勤侍陪,久而久之,如胶似漆,形影不离,就连李书记外出考察,专职‘女秘书’暗中随从,秘密服务,恪尽职守……还有人用咂啦歌描绘李书记:美咂啦!耍咂啦!享咂啦!浪咂啦……”
正是这一问,使检察人员认为他们是“诽谤者”:被告人明知道李润山个人私生活问题纯属虚构,但还积极地予以整理、打印、散发,可见被告人主观上恶意性较大,有诽谤他人之意。
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三人在羁押期间,均承认这些话是他们编的瞎话,只是想敲驳敲驳(提醒提醒)李书记。公诉人还出示了数十份证人证言,称李书记没有“女秘书”,是个实干的好官。
辩护人称,被告等人编写的“众口责问”一文内容基本真实,并非捏造。公诉机关不能要求一个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全部准确,更不能要求举报材料中的每一句话都说得恰如其分。刑法明确规定如果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以犯罪论处;被告人没有向社会公众散布材料,只是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问题。起诉书称他们邮寄材料的范围是运城市委、运城市政府、稷山县四大班子的领导及县里部分局级领导,没有一个是普通老百姓,邮寄的数量只有37份,这样的范围与数量说明这完全是正常的举报行为,不是公然向社会散布的行为;被告人的所谓诽谤没有给李润山个人的名誉造成影响,更谈不上情节严重。李书记2007年4月25日甚至被稷山县人大授予“人民公仆”荣誉称号。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常的举报行为,举报内容基本真实,根本不构成诽谤罪。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