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新型合同诈骗
骗子的手段五花八门,大家都略知一二,或根本就有过沉痛教训,随着社会竞争日益加剧,骗子亦深知优胜劣汰的生存法则,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诈骗技术进步的速度,应当颁奖,这奖那奖,还不如颁给骗子,再发给一定额度的奖金,获奖的高端骗子生活无忧,精神也不再空虚,或许会降低诈骗案的发案率。
诚信的缺失导致卖方基本是不考虑货到付款的,支付宝解决了很多问题,却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市场的残酷让一部分卖方不得不做货到付款的交易,而与之交易的就很可能会是骗子。有经验的卖方发货前会查验对方的身份情况和相关证照,但这也不足以排除所有骗子而不与之交易,原因有二:第一,证照可以造假,满大街都是号称可以办任何证件的;第二、证照是真的,却查不清实力,几千元可以找代办注册一家注册资金为一百万的公司,由于信用制度尚不健全,信用就更无法查清了。那怎么办呢?卖方只得再去买方办公场所看看,然后再评估与负责人接洽的印象,只要卖方提出到买方办公场所,那就可能离被骗不远了,高档的办公场所只是骗子的道具,办公场所的档次越高可能遇到的骗子越高端,高端的骗子其着装、谈吐当然更容易取得卖方的信任。签了合同,发了货,收不到货款,人去楼空,好多人已经碰到过,电视报纸也早已多次报道,没有任何新意,当然要注意,还不是更要注意的。
最近一厂家接到一家进出口公司的订货电话,价格给得高,但要给个人佣金,佣金算在供货价内,厂家查看了该公司的相关证照并到该公司办公场所与其负责人洽商,负责人称已经有国外客户下了订单,货到马上付款,便与该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同意货到付款,货物总价款56万元。厂家按约发货,该公司人员货到马上提走,过几天便打电话给厂家称货物包装破损,质量有问题,要求厂家补偿该公司5万元,厂家查明包装破损并不是自己责任,质量也没有问题,当然不同意,要求佣金的负责人又提出不要拥金及厂家已经开好的增值税票,最后商定赔偿3万元,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至此本来应当是完事了,但该公司提出了一个要求,双方要到法院处理并要法院出具法律文书才行,是国外客户要求的,并承诺只要法院处理完就马上付款,否则就不能付,法院处理的具体内容如下:1、确定厂家赔偿的数额;2、确定该公司所欠货款的数额及支付期限。该公司称只要双方去法院调解处理就行了,所有的诉讼手续都由该公司办理,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以及律师费都由该公司承担,厂家见未增加费用且债权能得到法院确认,就同意了。事实上,该公司早已准备好诉讼材料,当日双方就签收了调解书。调解后该公司仍未付款,厂家追讨货款,几位负责人总是答应尽快支付,但又总以各种理由推托,并以出差在外为由拒不露面,厂家追讨一个多月无果。
厂家找到了我,听了他们的介绍,我说你们的事很棘手:首先该公司超过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估计该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然后你们认为该公司是诈骗,但你们的事都有法院的调解书了,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他们是诈骗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很可能会认为是经济纠纷,很难立案,即使公安机关同意去找该公司,该公司拿出调解书,公安机关也会叫你们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也认定该公司是合同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该公司虚构已有出口订单、收取佣金、包装及质量有问题等事实, 同时根本没有履约能力而作出货到付款的虚假承诺,先骗取厂家的信任,再迫使厂家到法院作调解处理,以让他们的诈骗行为在表面上看起来是经济纠纷,该公司要求到法院作调解处理的真正目的不是要求厂家赔偿损失,其真正目的是避免让控告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及另行起诉该公司几个负责人个人(公司没有任何财产,法院根本无法执行) ,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货物的目的,很显然,该公司及其几个负责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高明之处在于手段极其隐蔽狡猾,几个负责人非常熟悉商业活动中收受回扣一类的潜规则(个人要收回扣,公司不付款就收不到回扣,卖方更会信以为真),也非常熟悉法律和公安机关的工作方式,清楚经济诈骗与经济纠纷很易混淆,并清楚公安机关只要认为是经济纠纷就不会立案,让你从民事和刑事方面都难以下手,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正是我们需要密切注意的一种新型合同诈骗,不过现在只是一种推测,厂家和我都不希望是真的碰上了骗子。
过了几天,厂家打电话给我说,按我的要求到工商局查询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正好碰上另一家公司也在查该公司的资料,一打听,那家公司与该公司交易的情节与他们的遭遇完全一致,至此,该骗子公司原形毕露。
为了3万元的赔偿,债务人主动出钱让法院赋予债权人的债权国家强制执行力,同时放弃远远高于赔偿价值的佣金及增值税票,完全不合情理,实在太蹊跷。当天上掉馅饼的时侯,我们都已经知道会有陷井,当我们发现卖馅饼的人明显在亏本卖馅饼时,对卖馅饼者更要万分警惕!
对于厂家的案子,有必要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唯一希望的是,公安机关不太忙,有时间、有兴趣去侦破一个新型合同诈骗案。
明明是经济诈骗,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只是经济纠纷而不予立案侦查,让骗子对自己的新型骗术沾沾自喜,让骗子逍遥法外,那我们的法律就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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