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受贿罪是丑化教师的一种罪
受贿罪,在我们的印象中,主要是政府或国有企业官员才有权获得。在最高法院前几日通过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首次“批准”教师也可以定受贿罪。
大意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解读此《意见》,令我大开眼界。
一、第一次把“教师”列入与医务人员、评标委员会同类。“医务人员”包括医生与医院管理者,泛指从医人员;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也涵盖了所有参与评标的人员。按照此同类,“教育工作者”是教师与学校管理者的总称才对,才能并列,而此《意见》却单指“教师”,目的何在?难道学校领导(很多不是教师)、教育局人员通过学生谋取行贿者利益不属受贿?
二、把学校领导的腐败栽脏到教师的头上。在学校,“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的是学校领导,也就是学校管理者,任课教师绝对没有权利决定是否谋取这方面的利益,最多是参与分脏而已。
三、明确教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什么叫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就是从事国家公务活动的人员。这样有的人就认为,既然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教师又是学校的在编人员,那教师当然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了。其实啊,教师与国家机关的后勤人员、部队的战士、国有公司的售票员、收款员等等一样,他们对经手、使用接触的财务和事务并没有管理、支配、处置的权力,他们从事的只是劳务活动,而不是公务活动,所以他们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简单点说,教师没有处置你孩子上不上课的权力,所以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学校的管理者或领导就不一样,他们对学校的财务和事务有管理、支配、处置的权力,所以他们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臆断)。
四、歧视教师的条文。《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什么叫“数额较大”,标准为5000元以上的,这是立案标准。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的标准为5万元以上,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为何《意见》只特别强调“数额较大的”?我想,可能立法者也估计一个穷教师凉他怎么受贿也不会收到5万元以上的。
五、为何单挑教师与医务人员、评标人员?那么警察呢?裁判呢?演员呢?
当然,我说的这些,并不是说教师没有腐败,其实大学里的教师也有的,但中小学绝对少有,而且很难达到5000元以上的立案起点,况且,普通教师无权无支配权,想腐败都没机会。所以,定这种罪,纯粹多此一举,有耻笑与丑化之嫌! |